- 資產評估業務所涉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及風險防范建議
-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點擊次數:79 所屬分類:新聞動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加重了信息披露違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虛假陳述等一系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證券違法違規成本顯著提高。同時,隨著證券糾紛民事訴訟機制的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不斷加強,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的責任主體在面臨行政處罰的同時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承擔資產評估業務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行為,均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嚴厲的刑事責任。
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資產評估業務所涉刑事犯罪已有多宗案例。為進一步幫助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提高執業質量,防范法律風險,北京資產評估協會維權委員會組織專家選取相關案例進行法律分析,并就未來執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提出相關建議,以供業內參考。
一、資產評估業務所涉刑事犯罪案例法律分析
案例一:甲事務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法律分析--資產評估機構單位過失犯罪與雙罰制
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專業人員在執業中面臨的刑事風險日益增加。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作為過失犯罪,可由資產評估機構以單位的主體身份構成,并適用雙罰制的一般單位犯罪處罰原則。本案例以2019年審結的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時任法定代表人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為例,站在評估行業的立場,結合立法動態與司法實踐,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主觀罪過、客觀表現、處罰原則以及刑辯要點、立法趨勢等重點問題進行評析和提示,以期為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結合《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二條等相關規定,以及資產評估行業的基本特征,本罪一般是指評估機構及其內部的評估專業人員等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而出具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實,給 、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破產、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多次出具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等嚴重后果的行為。該行為在犯罪客體上嚴重擾亂了《資產評估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評估專業服務市場管理秩序,故而刑法予以規制。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事務所),于2002年受某市屬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委托,對乙公司擬產權整體出售項目所涉及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審計和評估,因《某市市屬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資產處置暫行辦法》規定“同一中介機構不能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審計和評估業務”,時任甲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安某某找到該市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協商后,由甲事務所工作人員實際開展審計工作并形成審計報告,加蓋丙事務所印章,并由丙事務所工作人員在審計報告上簽字,于2002年3月11日出具了審計報告;甲事務所于2002年2月8日出具《長期投資價值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于2002年3月15日出具《擬產權整體出售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并收取審計費1萬元、評估費1萬元。
2002年9月2日,某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出具《關于對乙公司擬企業改制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意見》,確認《關于乙公司擬產權整體出售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自評估基準日2001年12月31日起1年內有效,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受托評估機構和在評估報告書中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共同承擔,不因評估管理部門的核準審核而轉移其法律責任。2002年12月30日,某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將乙公司產權轉讓給邊某等7名原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技術管理骨干人員,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書》,后邊某等人在乙公司的基礎上成立注冊新公司。
2006年10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形成《關于乙公司改制審計評估審核結果的報告》和《乙公司改制審計評估審核結果》,確認乙公司改制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中存在房屋租金應轉未轉收入等問題,乙公司改制評估報告中長期投資、房屋構筑物、流動資產和負債等方面的評估存在問題。2018年11月23日,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甲事務所在乙公司改制審計評估中,虛列負債、房屋租金及水電費收入掛賬,且估價方法選用不當,從而少計凈資產人民幣12975295.18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甲事務所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某某,在承擔審計、評估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應予刑罰處罰。因存在自首情節,且已繳納罰金,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故予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單位甲事務所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案件評析與提示】
(一)犯罪主體:不純正單位犯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資產評估法》規范的評估機構與評估專業人員。現實中可能存在這樣的誤區,認為本罪僅處罰在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上簽字的評估專業人員個人,而上述案例中,甲事務所與其時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均被列為被告單位或被告人,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評估機構作為刑法上的“單位(法人)”亦可成為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一般說來,在評估報告上簽字蓋章的主體就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但結合評估行業的基本特征,可能存在涉及評估機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等)蓋章等特殊情況。根據 *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意見,在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犯罪且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的情形下,應將分支機構列為被告單位進行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這與評估機構的民事責任存在區別,在民事領域,分支機構可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由分支機構加蓋分支機構的公章,但分支機構對外簽訂合同的民事責任則由總公司承擔。
基于歷史原因,我國1979年《刑法》并未規定單位犯罪的問題,由此導致立法者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依然持相對保守態度, *高人民法院在當年頒布的《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本罪的罪名確定為“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將本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均限定為自然人即評估專業人員等中介組織人員,這顯然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存在沖突。直至2002年,《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取消了“中介組織人員”的前綴,自此,法律正式明確本罪既可由自然人(評估專業人員)個人構成,亦可由單位(評估機構)構成,屬于刑法理論上典型的不純正單位犯罪。
對于此類不純正單位犯罪,檢察機關往往基于“司法克制主義”,對涉嫌犯罪的主體進行選擇性追訴,即僅將評估專業人員等單位成員個人作為追訴對象;另一方面,我國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大多實行的是“雙簽制”,由此導致評估機構與評估專業人員在利益、意志以及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因此,司法實務對于本罪的單位犯罪也的確存在 上的困難;再者,刑事理論與實務對評估專業人員等單位成員執行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亦存在爭議。因此,北大法寶檢索到的2010年至今評估機構或評估專業人員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共計15件司法判例中,以單位犯罪論處的僅為2件。實際上,即便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本身,也因司法適用率較低而被部分學者歸入亟待修改完善以增強適用性的“休眠條款”。筆者認為,對于更易被忽視的特例,就更有必要加以分析研究,以便評估機構與評估專業人員能夠更全面地預防自身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二)主觀罪過:單位過失犯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過失,即對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具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和注意能力,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失實,并產生嚴重后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失實,并導致了相應的嚴重后果。如果評估機構或評估專業人員等行為主體是故意為之,甚至為此索要、收受賄賂,則應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前兩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從一重罪論處。
我國刑法承認單位意志與單位行為,單位意志主要通過單位的意思決定機關或者能夠管控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在主客觀相 刑法原則的框架下,不能拋開單位個體成員的意志和行為來單獨 單位意志和單位行為。結合本罪,一種情形是評估專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故意或過失違反評估機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造成危害后果,評估機構對此并無制度上的疏漏或監管不善的情形,此時,僅評估專業人員個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罪過,則應由其個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不予處罰評估機構;另一種情形是,評估專業人員個人存在故意或過失,同時評估機構的制度規定亦存在嚴重缺陷,或者評估機構對單位內部的評估專業人員約束監管不力,抑或評估專業人員個人的犯罪意志與評估機構的單位意志發生混同(如決策機關或負責人批準、同意、默許等),從而造成了危害結果,那么評估機構與評估專業人員個人均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再一種相對理想化的情形是,評估專業人員個人在業務活動中嚴格遵守了評估機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自身并無過失,但該制度規定本身存在嚴重缺陷,或者管控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決定、決策或指揮、指示存在嚴重過失,繼而造成了危害結果,此時僅評估機構存在過失,則應該追究評估機構的單位責任,而不處罰評估專業人員個人。上述案件中,甲事務所時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的主觀意志左右了甲事務所的單位行為,因此,甲事務所作為單位存在過失的主觀罪過, *終被定罪處罰。
至于本罪中的過失應否被 為單一的“業務過失”,資產評估領域的“業務過失”與普通過失相比是否需要加重處罰,因涉及刑法理論爭議問題,故不在本文探討的范圍之內。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評估機構或評估專業人員因過失而觸犯本罪,只能歸咎于其并未嚴肅、審慎地對待相應的法律規定和執業規范以及自身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
(三)客觀方面:核心表現與刑辯要點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評估機構基于為本機構謀利的目的,經機構決策機關或主要負責人員的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或者指揮,并由評估專業人員等單位成員在評估業務活動中實施的嚴重不負責任、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法定的嚴重后果。具體涉及以下三個核心問題:
其一,對于“嚴重不負責任”的 ,刑法理論界存在諸如主觀說、客觀說、主客觀一體說等較大爭議。但司法審判實務則通常從評估資料的收集分析、權證文件的核查驗證、評定估算的方式方法以及評估程序的正當合法等方面來考察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的評估行為是否符合《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與行業規范的規定以及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各項約定,繼而判斷是否存在違反評估專業人員高度注意義務、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評估實務中,部分評估機構或評估專業人員省略現場勘查程序、僅通過電子文檔判斷權證資料的真實性、錯評或漏評評估對象、錯選評估參數或評估方法、選用的對比案例不可比、結論與評估目的不符等等,都較易被 為嚴重不負責任。其二,“重大失實”是指評估報告的內容與客觀實際存在重大出入。盡管評估工作底稿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評估專業人員的主觀心態和評估業務的全部過程,但司法實踐 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依據依然主要集中于工作底稿方面,若工作底稿不能支持評估結論,或者工作底稿與評估結論存在重大矛盾,則較易被判定為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失實。此外,在原評估結論與法院委托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重新評估得出的結論存在巨大差異的情形下,也容易被 為存在重大失實。其三,本罪為過失實害犯,因此,要構成本罪必須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后果,如果評估機構或評估專業人員的過失行為僅具備造成實際危害的危險或可能性,而并未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則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嚴重后果的具體法定標準,本文開篇已然提及,此處不再贅述。
依不同的犯罪分類方法進行區分,本罪屬于身份犯、過失犯和結果犯,由此,從刑事辯護的角度,無論是犯罪主體不適格,還是缺乏過失的主觀要件,抑或不存在法定的危害結果等情形都為刑事辯護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此外,要追究行為主體的刑事責任,除了必須滿足前述各犯罪構成要件外,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結合本罪,若出具存在重大失實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與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并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或者重大失實的評估報告并非造成嚴重后果的 原因(即存在多因一果),那么同樣可以作為無罪或罪輕辯護的正當理由。
(四)處罰原則:單位犯罪雙罰制與立法趨勢
《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單位犯罪以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一般性處罰原則,該原則同樣適用于單位過失犯罪。結合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評估機構構成本罪時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對評估機構應判處罰金,且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對罰金的數額不作明確規定;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同時,根據《資產評估法》的規定,觸犯本罪的評估專業人員除需接受刑事處罰外,還要受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評估業務的限制性處罰。此外,我國刑法通說基本不承認共同的過失犯罪,因此針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不涉及主犯、從犯的 和量刑問題。但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前兩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故意犯罪的場合,二者還是具有實際的區分意義。
因本文重點討論評估機構單位犯罪的情形(包括評估機構自身構成單位犯罪,以及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個人均構成犯罪的情況),因此著重強調了單位犯罪的雙罰制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評估機構自身不構成本罪、僅評估專業人員個人構成犯罪的情形下,即本文主觀罪過部分討論的 種情況,此時并不適用雙罰制的處罰原則,而僅對實際從事評估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個人進行定罪處罰。而上述案件中,該判決文書并未明確表示甲事務所的時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是實際從事評估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且判決主文對安某某的定罪依據也僅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大致可以判斷,該案中實際從事評估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個人并無過失,因而并未受到刑事處罰,此即本文主觀罪過部分討論的相對理想化的第三種情況。
2020年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進行了修改,對于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領域故意提供虛假資產評估證明文件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作升格法定刑處理,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盡管該條款加重的僅是故意犯罪,對于本文重點討論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并未做類似處理,但不難看出,我國刑法對資產評估特定領域犯罪行為的處罰有逐步加重的趨勢。
案例二:崔某海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被告人崔某海個人注冊成立南陽某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2013年5月,經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許可,南陽某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范圍為:價格評估及當事人委托的涉訴財物價格評估。2014年7月,河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以需要流動資金為由向唐河縣信用合作聯社公司部申請貸款700萬元,被告知需要抵押擔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找到被告人崔某海,委托其對該公司的十一臺機器設備進行評估,并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和送銷貨單。被告人崔某海和其妻子楊某榮到某公司生產車間查看、拍照后,在某公司不能提供規定購貨發票、也沒有通過現場機器設備銘牌上標注的廠家聯系電話或者該公司提供的購銷合同廠家聯系電話進行核實、且未與評估師崔某乾、陳某武商議,在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僅依據該公司提供的虛假購銷合同和送銷貨單,按照折舊程序,私自加蓋崔某乾、陳某武二人印章,出具了南陽某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宛華價估字(2014)第011號《關于對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機械設備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將某公司購進價為260萬元的十一臺機器設備評估為3741.39萬元,交給某公司貸款抵押使用。2014年9月,唐河縣信用合作聯社公司業務部在審查某公司信貸業務過程中,以南陽某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價格評估結論書為依據,將上述機器設備在唐河縣工商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以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8.71%抵押率,經公司業務部報請審批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某公司發放貸款700萬元,期限24個月,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9日,月利率為9.84‰。2015年底,某公司停產,2016年6月停止支付貸款利息,致使信用合作聯社發放的該700萬元貸款無法正常收回, *終形成不良貸款。2018年5月24日,唐河縣信用合作聯社職工方某明、方某中二人借款償還唐河縣信用合作聯社706萬元。上述事實,被告人崔某海在開庭審理過程無異議,且被告人崔某海及其辯護人對案件證據均無異議。 *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崔某海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律分析】
(一)“身份問題”
刑法中,有些罪名的構成是有特殊身份要求的,比如受賄罪的主體就必須是 機關工作人員,本案中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也是此類罪名之一,即主體要求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本案中,崔某海個人注冊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且公司的執業范圍包括價格評估及當事人委托的涉訴財物價格評估,顯然其符合罪名對于特殊身份的要求,屬于構成該罪名的犯罪主體范圍。崔某海的妻子楊某榮也曾到某公司生產車間查看、拍照,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我們無法從公開信息看到更多的細節,但是可以推斷出其妻子不具備特殊主體要求是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原因。
關于特殊身份的要求,我們還要注意另一個問題,即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組織工作人員能否構成該罪名。鑒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案例相對較少,將同樣要求這一特殊身份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納入檢索范圍后發現,是否具有資產評估師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并不是構成該罪名的必要條件,只要是與中介組織形成長期勞動關系或者勞務關系,就屬于刑法上所指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如果在具體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還是“過失”問題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兩個罪名,即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兩個罪名的客觀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區分這兩個罪名的重要標準之一便是主體的主觀方面,即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從案件公開信息來看,本案沒有證據表明崔某海在對設備進行評估和出具評估結論書時,對于可能導致貸款無法償還、信用社遭受貸款損失的后果并不是持“希望發生”或者“發生了也無所謂”的放任態度,沒有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進行串通(如果有串通騙取貸款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其他犯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競合),因此,不宜 為“故意”,而應當 為“過失”。在此類犯罪的辯護中,關于主觀方面的辯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畢竟從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對于刑期的規定就可以看出一二。
(三)具體行為與后果
不是所有出具證明文件失實的行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時才會觸及刑事處罰的界線,這個界線即《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涉嫌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很多,但總結起來,主要就是未能遵守資產評估的執業規范,而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導致了需要用刑罰來處罰的嚴重后果。本案中,崔某海出具的評估結論書是信用社發放貸款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參考文件,崔某海并沒有按照執業規范所要求的評估程序進行評估和出具報告,評估結論與事實存在巨大差異,造成了700萬貸款無法償還的嚴重后果,法院對其犯罪行為進行了 。
案例三:張某祥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湖北某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某評估公司”)以某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評估集團公司”)的名義與湖北省國資委、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約定以2016年8月31日為基準日,對某集團全部資產及相關負債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費人民幣238萬元)。
被告人張某祥系湖北某評估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被告人吳某擔任此次評估的項目經理;被告人吳某勇系現場評估員;被告人黃某系資產評估師;被告人陳某某系評估助理。
在評估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祥、吳某受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審計部長姚某(另案處理)的誤導,被告人吳某勇作為現場評估員未按規定到現場勘查,錯誤的 某集團有限公司權屬的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一路325號(以下簡稱“關某路”)五宗土地為“插花地”,屬于無效資產,并按照姚某的暗示,將關某路五宗地不納入評估范圍,導致上述五宗地漏評。
2017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該項目的評估助理期間,由于工作疏忽,將某集團權屬的黃石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兩宗地根據其操作習慣在評估Excel電子表上設置為隱藏,過失導致該兩宗地被漏評。經湖北某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上述兩宗地評估價值約為人民幣698.54萬元。
另查明,上述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為黃某、陳某,被告人黃某沒有嚴格履行審核職責,未發現上述七宗土地漏評情形,過失導致評估報告出現重大失實;陳某未參與上述評估,其簽名及印章系被告人張某祥代為簽署、蓋章。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祥、吳某、吳某勇在資產評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侵犯了正常的 評估服務市場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被告人黃某、陳某某在資產評估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證據】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祥、吳某、吳某勇、黃某、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營業執照、評估資質、評估師證、評估合同、匯款收據、評估報告、土地產權證、土地登記審批表、權屬登記函、政府批復地籍調查表等權屬憑證、土地使用稅的完稅憑證、評估明細表、QQ聊天記錄、工作筆記底稿、情況說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相關書證,證人李某、鄭某、朱某1、姚某、姜某的證言,湖北永業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 。
【法律分析】
案例三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出,人民法院對于張某祥、吳某、吳某勇等人適用的是我國《刑法》第229條 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而對于黃某、陳某某等人適用的卻是第三款規定: 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為什么同樣是評估機構工作人員涉嫌犯罪, *終的罪名處罰結果卻不一樣呢?
結合前文的論述可知,資產評估等中介人員在涉嫌本案犯罪時主觀上可能存在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但什么樣的行為會被法院 為故意呢?前述的法院行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認為張某祥、吳某等人的行為存在兩方面的過錯:一是在評估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祥、吳某受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審計部長姚某(另案處理)的誤導,被告人吳某勇作為現場評估員未按規定到現場勘查,錯誤的 某集團有限公司權屬的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一路325號(以下簡稱“關某路”)五宗土地為“插花地”,屬于無效資產;二是按照姚某的暗示,將關某路五宗地不納入評估范圍,導致上述五宗地漏評。這兩方面的過錯,均屬于資產評估中介服務人員,在履行資產評估專業服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但資產評估人員因自身原因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屬于刑法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而同樣是評價犯罪行為,法院對陳某某及黃某的表述卻是:2017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該項目的評估助理期間,由于工作疏忽,將某集團權屬的黃石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兩宗地根據其操作習慣在評估Excel電子表上設置為隱藏,過失導致該兩宗地被漏評。另,上述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為黃某、陳某,被告人黃某沒有嚴格履行審核職責,未發現上述七宗土地漏評情形,過失導致評估報告出現重大失實;陳某未參與上述評估,其簽名及印章系被告人張某祥代為簽署、蓋章。符合我國刑法有關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表述: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正常情形下,我們工作中都會犯錯誤,但為什么刑法上對于陳某某等人在工作中因疏忽遺漏的原因導致未評估的行為也要嚴格以刑事責任的方式來追究責任呢?因為法律認為黃某、陳某某等人作為專業的評估人員,應當有這方面的職業素養,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對于委托人交付的文件資料應當認真審核,對于自己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嚴格審查。法律不能以普通人的素養及能力與具有專業能力的評估人員相提并論。何況,由于資產評估中介服務人員的疏忽,還給 和企業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二、資產評估師遠離犯罪的專業考慮和應對犯罪偵查的注意事項
(一)認真學習執業規范并堅決依規開展執業活動。目前,行業主管部門及協會針對資產評估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已經做了非常全面和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是評估過程中的“護身符”。如果能夠按照執業規范開展執業活動,即使有關項目后期出現各種問題,也不會追究到資產評估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學習并堅決貫徹執業規范十分重要。評估師應保持應有職業謹慎,熟悉客戶業務性質,保護好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越完善,評估過程越完整,開脫罪名或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多關注中介組織人員相關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中介組織人員執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作為提供評估服務的中介組織人員應當十分關注與自身執業活動相關責任的法律規定,明確法律責任的邊界,防止踩到“紅線”。
(三)多與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及法律專家溝通。當遇到一些可能導致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時,應當多與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及法律專家進行溝通,尋求專業的幫助。
(四) 請求司法機關聘請適格的司法鑒定人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司法鑒定。在涉及資產評估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往往會遇到比較復雜的評估專業性問題,這些問題往往超出了檢察官和法官通常的知識與經驗的范疇。司法鑒定意見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證據形式,由司法鑒定人根據涉案評估資料的檢驗與分析論證,對涉案的專門性問題提出他們自己專業性的意見,是解決涉及刑事案件證據鏈問題的很好途徑。
(五)審判階段的應對策略: ,爭取罪名的改變:在公訴機關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起訴的情況下,也存在法院認為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而認為僅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情況。即從故意犯罪轉向了過失犯罪,處罰會減輕;第二,弱化虛假評估報告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兩個罪名分別涉及了情節嚴重和后果嚴重,則評估報告的問題和后果與情節之間的關系就變得重要了,如果是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就可以從評估報告的問題對于后果的影響程度大小的角度考慮;第三,認真準備證據。法院有可能通過證人證言和被告供述,來 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是否具有故意。尤其是委托人的聲明,在很大程度上證明評估師不是故意提供虛假評估報告,即使犯罪也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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