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價格鑒證評估行為指南
-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點擊次數:34 所屬分類:新聞動態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司局函
價格鑒證評估行為指南
(2021年5月24日)
第 一條 為加強價格鑒證評估行業管理,規范價格鑒證評估收費、價格行為,保證司法公正,保護 利益、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文件,結合價格鑒證評估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不涉及 另有專門規定的價格 事項。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價格鑒證評估,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涉及 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各類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各類有償服務、其他經濟權益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證明效力或咨詢效力的價格鑒定意見書或價格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是指依法經 相關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接受委托從事本指南第二條相關事項價格鑒證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
第四條 價格鑒證評估屬于市場中介有償服務價格行為,應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開展鑒證評估業務并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收費價格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并按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六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收費價格,損害其他評估機構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七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或者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招攬相關業務;提供相同服務,不得對同等條件市場主體實行價格歧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第八條 中國價格協會及省級價格協會、價格鑒證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協會)是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和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行業組織,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南、協會章程的規定,向社會公布加入本協會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名單;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執業規范,強化價格鑒證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做好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協會應主動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價格鑒證評估機構遵守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履行價格鑒證評估程序,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控制執業風險,保證價格鑒證評估結論客觀、真實、合理等的情況。
(二)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鑒證評估;受理與其機構及人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業務;出具虛假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從事價格鑒證評估業務等的情況。
(三)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謹慎,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行業技術規范及所屬鑒證評估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價格鑒證評估業務活動,依法編制、簽署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等的情況。
(四)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私自接受委托從事價格鑒證評估業務,收取費用;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釆取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虛假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以任何方式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非價格鑒證師或專業評估師,簽署法定業務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等的情況。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價格鑒證評估行業的價格鑒證評估收費、價格行為監管;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協會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鑒證評估行業協會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收費、價格等行為監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主動整改,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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