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
- 發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點擊次數:91 所屬分類:新聞動態
為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提高委托評估工作的效率,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參考價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一、 *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等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推薦的評估機構名單建立人民法院涉執財產處置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
按評估專業領域和評估機構的執業范圍在名單庫下設資產、土地、房地產、礦業權、珠寶玉石首飾等名單分庫;在分庫下根據行政區劃設省、市兩級名單子庫;市級行政區劃內的評估機構滿三家的,設市級名單子庫;除青海、西藏兩地省級行政區劃內的評估機構滿五家即設省級名單子庫外,其他省級行政區劃內的評估機構滿十家的,設省級名單子庫。
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等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自行制定本行業推薦入選名單庫的標準。
因違反資產評估法或者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被有關部門處罰的評估機構,五年內不得推薦入選名單庫。
評估機構的收費標準高于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各評估機構平均收費標準10%的,不得推薦入選名單庫。
三、 *高人民法院應當將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評估機構在其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進行公示。
已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評估專業人員的,該評估機構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函告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更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示的相關信息。
四、已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評估機構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函告 *高人民法院,將其除名:
(一)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因違反資產評估法或者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三)已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的;
(四)已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違反所屬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規定,受到嚴重懲戒的。
*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的建議,將相關評估機構從名單庫中除名,并函告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同時建議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該評估機構入選名單庫。
五、已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高人民法院應當函告該評估機構所屬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將其除名,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該評估機構入選名單庫: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司法評估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
(三)具有第四條 款規定情形之一,但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未函告 *高人民法院的;
(四)未按照在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計算評估費用的。
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回復意見, *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的回復意見,將相關評估機構從名單庫中除名,并函告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
六、 *高人民法院應當將除名的評估機構名單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進行公示。
七、 *高人民法院每年將名單庫中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情況向其所屬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通報一次。
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每年根據 *高人民法院通報的已入選名單庫和新申請加入名單庫的評估機構的情況,重新向 *高人民法院推薦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名單。
八、 *高人民法院建設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以下簡稱詢價評估系統),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建設本協會全國司法評估管理系統/平臺(以下簡稱評估管理系統/平臺),詢價評估系統與評估管理系統/平臺,通過 *高人民法院與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之間專線進行對接,實現對推薦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和收費標準的信息共享,以及 *高人民法院與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人民法院與評估機構之間委托評估數據和相關材料的傳輸。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一)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的;
(二)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拍賣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托評估的;
(三)雙方當事人要求委托評估的;
(四)司法網絡詢價平臺不能或者在期限內均未出具網絡詢價結果的;
(五)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十、委托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從人民法院指定的名單分庫中協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順序。
雙方當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在名單分庫中一致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順序,或者因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進行協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在詢價評估系統中采取搖號方式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順序。財產所在地設有市級名單子庫的,應當在市級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財產所在地未設市級名單子庫,但設有省級名單子庫的,應當在省級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財產所在地未設名單子庫的,應當根據財產類型,在名單分庫中隨機確定。
十一、 *高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協商或者通過搖號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名稱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進行公示。
十二、評估機構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過詢價評估系統向順序在先的評估機構發送評估委托書,評估委托書應當附財產清單。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范附件中列明的各項評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將查明的材料掃描上傳至詢價評估系統。本規范附件評估材料清單中列明的委托評估必須提供的材料,人民法院未能調取到或實際不存在的,應當在評估委托書中注明。圖紙、賬冊等無法掃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評估委托書中注明。
十三、評估機構應當及時通過系統接收人民法院的評估委托書。
人民法院通過詢價評估系統向評估機構成功發出評估委托書后,評估機構三個工作日內未接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接收,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督促評估機構接收。評估機構接到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仍未接收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對該評估機構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十四、評估機構接收人民法院評估委托書后,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提出不承接委托評估申請:
(一)其與當事人或者評估財產有利害關系;
(二)已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依法不能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評估機構申請不承接委托評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撤回對該評估機構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認為評估機構申請不承接委托評估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評估申請的,視為接受委托。
十五、 *高人民法院應當將評估機構不承接委托評估的理由進行公開。
當事人協商或者通過搖號方式確定的三家評估機構不承接委托評估的理由均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原方式重新確定評估機構;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確定。
十六、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或者其不承接委托評估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掃描上傳至詢價評估系統的材料發送給評估機構;圖紙、賬冊等材料無法掃描的,應當及時郵寄或者直接交付給評估機構。
十七、評估機構收到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確定評估專業人員,并通過系統將評估專業人員的信息發送給人民法院。
因違反資產評估法或者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被有關部門處罰不滿一年,以及與當事人或者評估財產有利害關系的評估專業人員,不得參與司法委托評估工作。
十八、評估機構確定評估專業人員后,應當及時開展評估工作。需要現場勘驗的,評估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組織進行。
十九、人民法院未按本規范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評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提供全部材料,評估機構認為無法進行評估或者影響評估結果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要求當事人提供材料或材料線索。
當事人不提供或未能提供,以及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線索無法提取到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并告知當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風險。
二十、評估機構應在收到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后三十日內出具評估報告,并通過系統發送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過詢價評估系統發送委托評估材料的,詢價評估系統提示成功發送的時間為評估機構收到的時間;人民法院郵寄或者直接交付委托評估材料的,以評估機構簽收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二十一、評估機構認為不能在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通過系統向人民法院發送書面的延期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說明不能按期完成評估的原因,以及申請延長的期限,但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的延期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延期,并通過系統通知評估機構。決定延期的,應當確定延長的期限;決定不延期的,應當說明理由。
評估機構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按照 款的要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一次延期申請。對于評估機構的延期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二款的要求辦理。
二十二、評估機構未在收到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后三十日內或者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 次延長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亦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對該評估機構的委托,告知其在三日內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二十三、人民法院認為評估報告具有參考價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發出通知書,要求評估機構在三日內予以說明或者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需要說明或者補正的事項。
評估機構未在期限內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進行說明或者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評估機構在三日內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二十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或者書面說明、補正材料后,按照參考價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發送。
二十五、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評估報告存在參考價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款 、二項情形,在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或者補正。
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對該評估機構的委托,告知其在三日內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二十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評估報告存在參考價規定第二十二條 款第三、四項情形,在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評估機構在三日內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十七、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該評估機構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組織進行專業技術評審。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省級評估行業協會進行專業技術評審。
省級評估行業協會或者全國性行業協會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出具評審意見。
二十八、人民法院依據參考價規定第二十八條決定暫緩委托評估的,應當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發送暫緩委托評估通知書。
暫緩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發送恢復委托評估通知書。
二十九、人民法院依據參考價規定第二十九條撤回委托評估的,應當通過系統及時向評估機構發送撤回委托評估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撤回委托評估的原因,以及指定期限要求評估機構出具因評估已實際支出費用的說明,并附相關憑證。
三十、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其在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并依據參考價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收取委托評估費用。
三十一、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和在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計算預估評估費,并出具預估評估費交納通知書與評估報告一并提交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預估評估費用的50%通知申請執行人墊付。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交納的評估費支付給評估機構,并注明實際評估費用按照參考價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多退少補。申請執行人以簽訂保險合同的方式墊付評估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評估機構。
三十二、人民法院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成功發送退回委托評估材料的通知,即視為終止委托評估。
評估機構是否接收前款規定的通知,以及是否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不影響人民法院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通過線下發送給評估機構的評估材料,評估機構未在期限內退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提取。對妨礙強制提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 百一十一條、 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十三、 *高人民法院與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建立司法委托評估工作協調和處理機制工作小組,負責名單庫的推薦與除名,以及解決人民法院與評估機構間因委托評估發生的相關事宜。
三十四、 *高人民法院與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協商確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評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作為本規范附件。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評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
一、房地產類
(一)必需材料
1.權屬證明(已辦理權屬登記的),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承包權證》;
2.合法來源證明(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包括:房地產買賣合同、繼承證明(公證書、判決或調解書等)、相關批文、契稅發票、測繪成果等;
3.抵押等他項權證明,已出租房地產的租賃合同;
4.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二)一般材料
1.房地產狀況相關材料,包括:相關工程建設、圖紙、房屋交付等資料,房屋裝修情況,房屋占用和維護情況,自營性房地產(如賓館、餐飲、娛樂場所等)的收益及相應的成本費用資料。
2.在建工程相關材料,包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及立項批準文件、《國有建設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劃總平面圖、建筑設計平面圖、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預算資料、征收及市政配套協議、房屋設計說明及設計交付時間、施工進度安排及實際進度、隱蔽工程圖紙、測繪報告或分層分部位建筑面積明細表、地價付款憑證、工程付款憑證、主要機電設備安裝規劃及實際安裝與付款憑證、實際裝修與付款憑證、房屋預售部分清單及反映房地產收益的資料等。
二、土地類
(一)必需材料
1.權屬證明(已辦理權屬登記的),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權證》;
2.合法來源證明,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置換集體土地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出讓金及契稅發票、規劃條件函等規劃批復文件;
3.抵押等他項權證明;
4.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二)一般材料
1.地上建筑物材料(有權屬登記的),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2.在建工程材料,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3.租賃情況材料,包括《土地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三、礦業權類
(一)探礦權類評估
1.必需材料
⑴權屬材料,包括:勘查許可證及其批準的區塊范圍圖、探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探礦權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⑵地質、儲量及采礦、選礦類技術類材料,包括:地質勘查全過程所取得各種地勘成果(歷次地質勘查報告及有關資料以及相關評審意見書與評審備案證明)、綜合性地質礦產平面圖(標注勘查區范圍的地形地質圖)、礦區勘查工程布置圖、典型剖面圖(包括孔、坑道等內容)、物化探成果圖、主要礦體(層)儲量計算圖、礦山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
⑶財務統計類材料,包括:地質勘查工作期間的歷年投入的地勘費統計報表、地質勘查工作期間主要、大額的地勘費發票、歷年完成的勘查實物工作量統計(包括地形地質測量物探、化探、鉆探、坑探、淺井、槽探工程等);
⑷抵押等他項權證明;
⑸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⑴綜合材料,包括:勘查許可證的歷史沿革(含 *初設立、延續及變更、變更原因等)、以往礦業權評估史(包括評估時間、目的、范圍、評估機構和評估結果)、探礦權人簡介(包括歷史沿革、人員構成、生產經營現狀、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內部機構設置及隸屬關系、資產等經營管理核算模式);
⑵財務統計類材料,包括:地質勘查工作“出資證明”等。
(二)采礦權類評估
1.必需材料
⑴權屬材料,包括:采礦權人及礦山法人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副本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情況說明及相關文件材料;
⑵地質材料,包括:與本次評估基準日 *接近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儲量評審意見及備案證明、儲量核實基準日至評估基準日各年儲量動態報表、礦區范圍地質圖、典型剖面圖、主要礦體(層)儲量計算圖;
⑶采、選材料,包括: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礦山近三年來生產報表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統計表(包括設計損失、采礦損失率及礦石貧化率、采選冶原礦礦石量及原礦品位、選礦回收率、冶煉回收率、精礦品位、產品方案及產量與銷量)、開拓系統平面示意圖、采選工藝流程圖;
⑷財務統計類材料,包括:按礦山采、選(冶)分列的近三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評估基準日會計表(含輔助報表)、近五年度和評估基準日當年產品銷售統計(含年度主要產品的銷售數量、價格、收入等)、近五年度和評估基準日當年有代表性的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按不同產品、不同年度分別提供)、截止評估基準日經營性固定資產分類匯總表(按單位或部門分別提供或匯總提供);
⑸抵押等他項權證明;
⑹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性材料
⑴綜合材料,包括:以往礦業權評估史(含評估時間、目的、范圍、評估機構和評估結果)、產品銷售說明等、采礦權人及礦山簡介(歷史沿革、人員構成、生產經營現狀、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件、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及隸屬關系、采、選、冶、加工、運輸、銷售、資產等經營、管理、核算模式);
⑵地質材料,包括:礦區開發現狀、礦產資源開采情況、下一步開采計劃等;
⑶財務統計類材料,包括:企業繳納的稅(費)種、稅費率及免稅事項說明及相關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租賃協議等。
四、珠寶玉石首飾類
(一)必需材料
1.存貨清單,項目包括種類(主石種類)、數量、規格(尺寸、總量、主石重)、賬面價值、物理狀況等;
2.照片,可為有代表性的部分存貨照片;
3.權屬證明、購買或證明其初始價值的票據復印件(查閱原件)、往來賬款憑證等;
4.質押等他項權利證明;
5.法院扣押、查明財產情況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二)一般材料
1.詳細清單資料,包括:分類清單(按照原材料、成品等類別分類)、存貨其他詳細信息(包括存放地點、貨品名稱、品名、條碼號、售價、數量、規格、總重、金重、主石類型、主石重量、主石數量、凈度級別、顏色級別、輔石名稱、輔石重量、輔石數量、金成本、主石成本、輔石成本、工費、成本等);
2.其他相關材料,包括:鑒定證書、以往評估報告。
五、資產類
(一)無形資產評估
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商譽等無形資產。
1.必需材料
⑴權屬證明,包括:各項無形資產的法律權屬文件,專利還需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說明書,技術類的無形資產應當盡量提供相關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
⑵產品發展情況,包括:與無形資產相關的產品項目銷售合同、產品項目建議書、合資合作意向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改造方案、專利查新報告,評估基準日后企業未來五年與無形資產相關的發展規劃、追加投資計劃和收益預測;
⑶他項權利情況,包括:委托評估無形資產使用許可情況說明、他項權利(抵押、質押)說明、涉及他項權利的協議及相關財務數據;
⑷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⑴其他具體材料,包括:專利檢索報告、企業專利或專有技術有償(無償)轉讓或買賣的合同復印件及 *近一年繳納年費的資料,無形資產研發或購置的歷史取得成本相關財務資料,無形資產相關產品近三年生產經營統計資料及收益情況統計資料;企業近三年(含評估基準日)財務報表及年度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后企業未來五年與無形資產相關的發展規劃,追加投資計劃,收益預測;與無形資產相關的產品項目建議書,合資合作意向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改造方案。
(二)機器設備及車輛評估
1.必需材料
包括:設備、車輛資產清單,國產設備的購貨發票、合同, 設備的合同、報關單、裝箱單,車輛行駛證、車輛注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發票,機器設備及車輛抵押、擔保、訴訟的協議、證明或書面聲明文件等;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包括:機器設備及車輛當前所在地以及事實占有、保管、倉儲等情況,機器設備賬面價值組成說明(原始購置價值、清產核資入賬價值、前次評估入賬價值),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及相關技術文件說明、設備檔案(包括設備日常管理制度、運行記錄、事故記錄、維修保養情況),精密、大型、價值量大的設備應提供有關技術檢測資料,車輛行駛里程數、歷年的維修記錄、由車管所出具的車輛查詢登記表,重要設備的運行狀況和大修理技術改造情況的歷史記錄和詳細說明,需要年檢的設備(電梯、行車、壓力容器、鍋爐等)的年檢合格證書。
(三)流動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評估
1.必需材料
包括:企業會計政策、財務賬冊、記賬憑證等財務會計資料,銀行對賬單復印件、余額調節表、定期存款存單復印件,存貨資產清單,遞延資產的入賬依據、會計處理的依據等;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包括:存貨管理制度、存貨管理流程圖(或簡要文字描述),原材料、產成品、庫存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數量市場參考價格資料(如存貨近期的采購及銷售合同等),庫存現金盤點表、銀行詢證函,存貨盤點表,存貨的質量狀況說明(是否有積壓、殘次、報廢的情況,如有不良存貨,應提供企業不良存貨的明細及形成原因說明),大額往來合同協議、往來款詢證函,生鮮、藥品等特殊存貨,應當提供保質期證明材料、產品合格證、出廠證明、報關單、存放地點、抽樣檢測報告等文件,特殊資產需要提供檢測、檢驗報告。
(四)長期股權投資評估
1.必需材料
包括:投資協議、被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被評估單位具有實際控制權或有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單位,需單獨提供本清單中企業價值評估所需資料等;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包括:被投資企業評估基準日及前三年的審計報告及會計報表,電子賬套及記賬憑證、賬冊,被投資企業近三年的利潤分配情況等。
(五)負債類資產評估
1.必需材料
包括:企業財務賬冊、記賬憑證等財務會計資料,長短期借款合同、保證(抵押、質押、擔保)合同及他項權利證明、貸款卡信息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各往來單位詢證函,大額債權債務合同協議等,專項應付款等其他負債的相關文件、合同、協議、入賬憑證、合同或協議執行情況說明,應交稅費種類、稅費率,納稅(費)申報表及繳納憑證等;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包括:詢證函,為其他企業擔保情況說明,涉訴情況說明;
(六)其他權益類評估(營運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經營場地遭受人為破壞引起的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
此類業務主要收集:產權人資料,損失所對應的具體資料,正常經營期間的各種財務數據等。
(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1.權屬證明,包括: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租地協議、林地流轉合同、承包合同等;
2.資產清單,包括:森林資源資產清單或經林業調查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專項調查報告(含圖表),含面積、林種、樹種、林齡、林組(產期)、株數、樹高、胸徑、蓄積量等相關林況因子;
3.圖面資料,包括:涉案森林資源資產的地理位置、地形、林業區劃(林班、小班等)、林況、行政區劃、地理坐標等相關信息;
4.抵押等他項權利情況;
5.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八)企業價值評估其他必需材料
1.企業近三年(含評估基準日)財務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電子賬套及記賬憑證、賬冊,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2.企業價值評估中,如涉及流動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機器設備及車輛,投資性房地產,房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管道及溝槽、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其他無形資產,負債時,則需要按照本資料清單中相應類別資產所列示清單收集相關材料。
3.企業價值評估中,使用收益法評估的,則還需收集如下資料:企業近五年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未來五年發展規劃與設想,投資項目計劃、項目審批情況、資金到位情況、計劃可實現程度、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分析及其他優劣勢分析。企業適用稅種、稅率及稅收優惠,今后五年各年新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企業未來市場開發計劃;工資發放政策、福利政策(含社保)等。
(九)其他一般動產評估
1.必需材料
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2.一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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