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估價
一、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分為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估價(簡稱征地估價)和拆遷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估價(簡稱拆遷估價)。
二、征地估價: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三、征收估價:
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四、依照規定: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五、實行作價補償的:
可根據當地政府確定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格扣除土地價格后結合建筑物成新估價。
六、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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